同為我國空調行業的兩大巨頭,因一件名稱為“風輪”的外觀設計專利糾紛“鏖戰”多年。請求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力)針對名稱為“風輪(455-180)”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200630067850.X,下稱涉案專利),以其與在先公開的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審查后作出第13585 號決定, 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專利權人廣東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的)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此案一波三折,先后經過一審、二審, 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作出了“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的第13585 號決定”的判決。
“該案件涉及了外觀設計相近似性判斷, 無論是在2008 年修改前的專利法框架下兩個外觀設計‘相近似性’判斷中,還是在修改后的新專利法框架下同類產品一對一單獨比較判斷‘明顯區別’中,‘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式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此案第二代理人、專利復審委行政訴處副處長錢亦俊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中,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近似時,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與對比設計可視部分的相同點和區別點均要給予關注,并綜合考慮各相同點、區別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大小和程度加以判斷,只有準確把握才能得出客觀準確的判斷結論。
“風輪”外觀設計專利惹糾紛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 空調業務旗鼓相當的美的與格力之間的專利糾紛由來已久。早在2007 年,格力與美的就因為睡眠空調專利展開了長達數年的互訴侵權拉鋸戰。當時,格力起訴美的侵犯其“控制空調器按照自定義曲線運行”這一發明專利,與此同時美的起訴格力“風輪”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格力與美的之間的專利侵權和專利權無效糾紛由此拉開了序幕。
2009 年2 月20 日,格力以“涉案專利與在先公開的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由,向專利復審委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隨后,專利復審委組成合議組,對此案進行審理。
2009年6月16 日,專利復審委作出上述第13585號決定,認為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 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整體形狀和比例的差別都屬于局部細微差別, 均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帶來顯著的影響, 因此認定二者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并宣告涉案專利無效。
美的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后,一審判決撤銷了上述決定。錢亦俊向記者介紹,一審法院對于無效宣告決定中確認的“判斷主體和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存在的相同點和四點區別”予以認同,但是在進行綜合判斷時認為除旋轉方向不同外,其余三點區別均分布在外觀設計中部等主要視覺部位,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其區別足以產生整體視覺效果上的不同。因此,二者應屬于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專利復審委及格力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以相同理由維持了一審判決。格力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該案,在(2011)行提字第1 號再審判決中糾正了一審、二審判決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式適用上的錯誤,撤銷了一審、二審判決,維持了專利復審委作出的第13585號決定。
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式的運用
此案一波三折,如何運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來判定外觀設計相近似問題,不同產品在判定相近似時如何確定對應的一般消費者等問題成為無效程序、一審、二審以及再審階段爭議的焦點。錢亦俊坦言:“外觀設計相近似性判斷一直遵從‘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對于其具體運用卻存在不同的方式。”
據記者了解,所謂“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指由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的整體來判斷,而不是從外觀設計的部分或者局部出發得出判斷結論。具體而言,所謂整體觀察應當是指將涉案專利與在先外觀設計進行全面的比較分析,找出相同點和不同點(即區別點); 而綜合判斷是指在對相同點和不同點進行比較分析時,是否屬于不可見部位或者不易見部位、是否屬于慣常設計、是否屬于技術性能或者功能唯一限定、是否屬于局部的細微變化以及使用狀態下產品的形態等,都是綜合判斷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外觀設計相近似性判斷中,應當將二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進行權衡,考慮孰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更顯著。在錢亦俊看來,如果孤立地考慮區別點對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只能得出片面的結論。這是由人的視覺特點決定的。但是,如果僅僅關注一點,就會在主觀上感覺關注點的影響很大,結論就會偏頗。
本案中,再審判決與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對于涉案專利和在先設計之間存在的區別點爭議不大,關鍵是區別點是否對整體視覺印象具有顯著效果的判斷。二審判決認同了一審判決的觀點,認為扇葉方向不同這點區別是受功能唯一限定對外觀設計不具有顯著影響外,其余三點不同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錢亦俊向記者介紹,對于前者雙方均不存在爭議,但是對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式的運用,與一審和二審存在爭議。然而,再審判決中指出,在綜合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的相同點和不同點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后,應認定二者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明顯區別,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一審和二審判決未考慮二者的相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帶來的顯著影響,僅關注與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的區別點對整體視覺效果帶來的顯著影響的認定亦有不當,以致錯誤認定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不相近似。
“在外觀設計相近似性判斷中,對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式的運用以及權衡相同點和不同點對于得出客觀評價的判斷結論至關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明確了相關標準,這對司法和行政部門適用審查標準有一定指導意義。”錢亦俊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