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件實用新型專利,3輪行政訴訟,9個無效宣告請求人,10余次無效宣告請求,歷經11年……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結了“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涉案專利)案,最終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關于涉案專利不具有創造性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下稱審查決定)。
一件專利無效案 11年后塵埃落定
水銀是防止電池膨脹所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是廢棄電池中的水銀往往成為破壞環境的兇手,市場上也漸漸趨向采用“不含水銀”的電芯電池。2001年,發明人何永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了“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02年獲得授權。授權公告兩個月后,松柏(順德)電池工業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橫崗松柏企業一廠、四會永利五金電池公司(下稱四會公司)等先后就涉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于2004年5月做出審查決定,涉案專利不具有創造性,宣告涉案專利無效。
專利權人對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4年12月,北京一中院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的決定。專利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12月,北京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及專利復審委的審查決定。
但事情到此并沒有結束,2005年至2006年期間,四會公司等5個無效宣告請求人又向專利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07年,專利復審委再次成立合議組,經審查認定涉案專利不具有創造性。專利權人再次對審查決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再次維持了專利復審委的審查決定。專利權人上訴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再次撤銷了一審判決和專利復審委的審查決定。
兩輪訴訟過后案件依然沒有結束。2007年東莞佳暢玩具有限公司(下稱東莞佳暢公司)第三次向專利復審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2008年12月,專利復審委第三次成立合議組對涉案專利進行了審理,并再次認定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專利權人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改變了此前兩次對涉案專利的觀點,并委托相關機構進行了司法鑒定,據此撤銷了專利復審委的審查決定。一審判決的結論在二審中獲得了北京高院的支持。在此期間,又有松柏(廣東)電池工業有限公司、四會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提出新的無效宣告請求。
東莞佳暢公司等不服北京高院的判決,向最高院提起再審請求。2012年12月,最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了北京高院與北京一中院的判決,維持了專利復審委的審查決定。
該案歷經11年、3個宣告涉案專利無效的審查決定、3輪行政訴訟,最終在最高院的判決中畫上了句號。
該案歷經時間之長、涉及當事人之多、訴訟程序之復雜,使其在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專利復審委為何三次宣告涉案專利無效,鑒定結果能否采信……這一系列問題仍值得探討。
為何三次被宣告無效
涉案專利授權公告后,先后多次被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依法進行合并審理并作出了審查決定。
據悉,專利復審委三次決定均認為涉案專利無效,是因為涉案專利不符合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條件之一——創造性的規定。“涉案專利的發明點在于用銦替代汞,因為汞污染環境。而這一創新,在專利申請日前的很多專利文獻和專業書籍中都有載明。”承辦此案的專利復審委主審員李熙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其技術創新點在于,在電池負極片上電鍍上一層銦或錫原料,并在鋅膏中加入金屬銦以代替水銀。涉案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由于鈕形電池的體積比較小,在電池內不能再有空余的位置來容納氣體造成的膨脹,故鈕形電池現仍然需要加入水銀,以免因電池中鋅膏與其他原料或金屬接觸產生氣體而膨脹,令電池形狀扭曲變形。為了環保的要求,目前急需一種不含水銀的鈕形電池。
然而,很多證據證明用銦替代汞并在負極片上鍍銦從而生產鈕扣式無汞電池的技術已經被公開,其良好的技術效果在于能夠防止無汞無公害堿性電池在儲藏過程中出現性能劣化和電解液的泄露,抑制從負極集電體產生氫氣。在東芝電池株式會社、松下電池產業株式會社等諸多電池企業公開的文獻中,均記載了在電池負極蓋的銅面上覆銦,并且將含有銦的鋅合金粉調和制成凝膠狀的鋅負極,采用以上技術制作的紐扣電池能夠解決電池無汞化產生氣體膨脹、漏液的技術問題。因此,專利復審委依據多個無效宣告請求人先后提出的不同證據,前后3次作出審查決定均認定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屬于現有技術,不具備創造性。
由于經濟、效率等方面的原因,世界上任何一個專利授權機構都無法保證其授予的專利權完全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專利無效制度的存在價值就在于能夠在公眾的輔助和支撐下對已經授權的專利進行再次審查,從而防止不當授予的專利權對自由競爭產生的消極影響。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任何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均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就本案而言,面對眾多社會公眾前后數次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看似我們頻頻認定專利權人的專利無效,而實際上,我們是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履行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每次的決定都是依據客觀證據作出的。最高院的再審結果也是對我們歷次涉案專利無效決定的認可。”此案件所屬審查處室的負責人、專利復審委電學申訴一處處長沈麗表示。
鑒定結果能否采信
在涉案專利的第三輪訴訟中,北京一中院在審理中委托鑒定機構對含汞電池技術作了司法鑒定,該鑒定結論主要針對早期含汞電池作出。正是根據該鑒定結論北京一中院作出了與前兩次不同的判決結果。這一鑒定結果在再審當中也成為專利權人的抗辯理由之一。然而,最高院認為該鑒定結論與涉案專利沒有關聯性未予采信。這引出一個問題:在專利行政訴訟案件中,鑒定機構的結論能否被采信?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后得出的報告,它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由于鑒定人技術水平的不同和客觀條件的限制,鑒定結論不一定準確,因此不能將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絕對化,須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之后由法官決定是否采信。”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所主任來小鵬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對鑒定結論的審查,一是對鑒定結論本身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鑒定主體適格、鑒定程序合法等;二是采信程序要合法,即鑒定結論須進行質證,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或者法院認為鑒定人應當出庭的,鑒定人應出庭作證,否則此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司法鑒定一般是對案件中技術性較強的問題,由相關技術人員進行鑒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案件的司法鑒定不單單是技術的,往往是技術+法律。這樣的鑒定結論就會趨于合理。”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記者采訪時表示,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技術性的問題較為突出,若僅僅對技術鑒定,易偏離案件本身要求鑒定的目的。因為知識產權案件本身較為特殊、復雜,無論是專利,還是商業秘密等案件,如果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一無所知,僅對技術性問題進行鑒定,往往難以達到司法鑒定的要求得出一個合理的結論。雖然,實踐當中司法鑒定一般要求最好是由了解相關法律的技術人員來鑒定,或者是相關法律專家與技術專家共同配合進行鑒定,但鑒定人員只能對需要鑒定的技術事實作出技術性結論,不應對案件作出法律性結論。一個案件不需要兩個法庭、兩個審判,法律定性最終還是由法官來完成。
對于法院是否一定采信鑒定結論的問題,李順德認為,司法鑒定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證據。與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一樣,法院需進行審理、質證,必要時還會要求司法鑒定人員作為證人出庭,從而決定鑒定結論是否應該被采納。鑒定結論無論采納與否,法院都應有充分的依據和理由加以說明。
根據最高院頒發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法律知識的問題應由司法工作人員來解決,鑒定人只能依據提供的材料并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研究,就接受的專門性問題做出鑒定結論,而不能超出專門性問題的范圍作出法律方面的評價。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知識產權審判中的兩個基本環節,解決法律適用問題是法官的職責,不能把法律適用問題交給法官以外的任何人去判斷。這就要求在委托司法鑒定中,法官應準確界定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