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001年10月,以劉某為作者分別在廣西人民出版社、中央編譯出版社出版圖書《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詞匯(1-3級)速記王》《天才大腦速記英語3000詞》等書,上述圖書內容均包含英語單詞拆分、聯想的記憶方法。 2007年12月,群言出版社出版王某編著的《大學英語詞匯 詞根+聯想記憶法 簡裝版》一書,該書也是利用單詞的拆分、詞與詞之間的聯系形成記憶方法。經比對,劉某認為,后一種書與前兩種書中的若干單詞記憶方法表述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如首先在利用詞根詞綴的拆分形成記憶方法時,都將“interpret”拆分為“inter(在…之間)”和“pret(說或表達)”。其次,通過選擇類比單詞來記憶主詞時,選擇的類比詞存在相同之處,如記憶主詞“chill”都選擇了“hill”。經統計,這種相同或相似之處共涉及單詞52個。2009年2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王某侵犯了劉某的涉案圖書著作權。今年5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每個單詞采取不同記憶方法后形成文字的具體表達方式,這種表達方式只要具有獨創性,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由于英語單詞構成的特殊性,最相近似類比單詞的選擇往往具有很大局限性,不能因為原告的選擇而限制其他人的合理聯想。同時,英語單詞的構詞法屬于公有領域,通過拆分聯想記憶方法得出的詞根、詞綴及關鍵詞表達相同,屬于公有領域,不構成抄襲,綜上,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請。
作品獨創性問題是著作權法基礎理論研究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同時也是版權侵權認定中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如該案中,劉某訴請是否成立,首先應對其主張保護的涉案作品或作品片段是否具有獨創性進行判斷。然而,作品獨創性問題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一如其重要性一樣顯著和突出,對于獨創性的判斷標準,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如何對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進行確定,仍然是學界研究中的難點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分歧所在,如劉某就在全國各地多家法院主張過類似訴請,但得到的判決結果,卻并不一致。在本文中,筆者試圖以該案為切入點,對判定作品獨創性時需要考量的因素進行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每個單詞采取不同記憶方法后形成文字的具體表達方式,這種表達方式只要具有獨創性,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由于英語單詞構成的特殊性,最相近似類比單詞的選擇往往具有很大局限性,不能因為原告的選擇而限制其他人的合理聯想。同時,英語單詞的構詞法屬于公有領域,通過拆分聯想記憶方法得出的詞根、詞綴及關鍵詞表達相同,屬于公有領域,不構成抄襲,綜上,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請。
作品獨創性問題是著作權法基礎理論研究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同時也是版權侵權認定中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如該案中,劉某訴請是否成立,首先應對其主張保護的涉案作品或作品片段是否具有獨創性進行判斷。然而,作品獨創性問題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一如其重要性一樣顯著和突出,對于獨創性的判斷標準,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如何對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進行確定,仍然是學界研究中的難點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分歧所在,如劉某就在全國各地多家法院主張過類似訴請,但得到的判決結果,卻并不一致。在本文中,筆者試圖以該案為切入點,對判定作品獨創性時需要考量的因素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