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吹響建設世界科技強國號角后的首個科技創新規劃,意義非同凡響。科技創新,專利先行。2010至201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由13.5萬件增至35.9萬件,反映出我國科技創新能力的迅猛提升。與此同時,我國專利法治環境持續優化,司法與行政并行的專利保護機制有效運行,為科技創新的健康、有序、持續、良性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專利保護的實際效果與創新主體的期待、時代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專利維權“周期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和“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等問題。其中,維權周期長是影響創新發展的主要短板。在我國,由于專利案件數量大、專利民事侵權程序與行政無效程序二元分立、技術事實查明耗時較長等因素,審結一個專利侵權案件通常需要9到18個月時間。因此,必須對癥下藥,補齊短板,為科技創新保駕護航。
一是抓住《專利法》修改契機,解決制約專利維權深層次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設計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制度,這是人民法院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進行的積極探索。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維權周期長的問題。《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工作已經啟動,必須緊緊抓住這一契機,解決制約專利維權體制機制的深層次問題。必須改造專利民事侵權程序與行政無效程序二元分立體制架構,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變更權,避免循環訴訟。除此之外,還應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準司法機構,減少審級。
二是創新審理機制,探索設立專利無效案件審判庭。隨著“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相關政策的落實,人民法院處理專利權案件大幅增長,專利權無效作為侵權抗辯手段也隨之增長。專利無效案件作為一種相對特殊的專利案件類型,不僅案件量大,在審判環節也有一些特殊性。因此,可以借鑒域外專設無效審判庭的做法,在知識產權法院內部進行審理機構創新改革,設置無效審判庭,專門審理專利無效案件,解決專利無效案件審理低效問題。
三是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標志著獨具中國特色的技術調查官制度的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對于減少專利案件中技術事實查明對鑒定的依賴,縮短審理周期具有積極意義。但由于它尚處于初創階段,仍存在不少問題,如技術調查官的專業技術領域和人員數量不能完全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有待進一步規范完善。建議通過交流、兼職、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充實技術調查官隊伍,完善技術調查官的選任、退出機制,規范技術調查官回避制度。同時,要進一步明確技術調查官與法官在工作職責上的差異,強化法官在技術事實查明方面的主導作用,避免法官變相讓渡司法裁判權。
四是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充分發揮專利維權司法功能。自2014年底,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相繼設立。近日,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也全面推開。這些改革舉措,有利于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實現知識產權的全方位救濟。應繼續深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機制改革,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下一步,可考慮借鑒日本等國家設置知識產權專門上訴審法院的做法,提高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知識產權案件的效率,節約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