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5日成功登陸上交所以來,重慶川儀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儀股份)的股價有4個交易日出現漲停,截至8月26日記者截稿時,其股價報收于14.06元,累計漲幅已超過100%。然而,這樣的驚艷亮相卻無法遮掩川儀股份在IPO(首次公開募股)時存在的“瑕疵”,有媒體指出,川儀股份涉嫌刻意隱瞞發明專利被宣告無效及遭行政處罰的事實,未將上述信息完整披露在招股說明書中,不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也因為信息公開不完整,涉嫌欺詐投資者。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該公司就以重慶川儀一廠(川儀股份的前身)的名字涉嫌嚴重財務造假,于2000年6月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此番川儀股份究竟是一時疏忽還是有意為之,值得深思。
有關專家表示,上市公司的專利情況及其他知識產權情況是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是具有較強研發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專利對提高企業綜合實力和盈利能力所起的作用尤其突出,知識產權的數量、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已經成為判斷一個上市公司股票優劣的重要指標。因此,專利信息的披露會直接影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評估,進而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
專利無效未予公布
信息披露受到質疑
記者在川儀股份提交的招股說明書中看到,其一直致力于工業自動控制系統裝置相關技術的研究及相關產品的開發。在技術和研發創新方面,公司目前擁有157件專利,其中發明專利23件、實用新型專利94件、外觀設計專利40件,還有18件軟件著作權和83項專有技術。但在引發質疑的發明專利被宣告無效的相關事實方面,招股說明書卻只字未提。
據了解,2008年8月20日,日本田中貴金屬工業株式會社(下稱日本田中)就重慶川儀一廠擁有的“一種電接觸復合材料”發明專利(專利號:ZL03135166.2)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第1319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該專利權全部有效。
日本田中對此審查決定不服,認為川儀股份擁有的上述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不足,在提交新的相關證據后,于2010年7月9日再次向專利復審委提出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的請求。2011年2月12日,專利復審委下達《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書》,認為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關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規定,作出第1603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上述專利權全部無效。由于川儀股份對于上述審查決定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意味著“一種電接觸復合材料”的發明專利權被無效。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相關法律,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該專利權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上市公司應在其專利被宣告無效后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的法律義務。此外,由于專利權處于動態的過程中,其權利本身會因為許可、轉讓等發生轉移,同時在專利保護期限屆滿、未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及專利經過行政、司法程序被最終宣告無效的情況下都會導致權利喪失,因此上市公司應及時對核心專利的動態進行必要的披露。”北京華沛德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苗苗告訴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
記者就此事電話聯系了川儀股份董秘辦,但對方電話始終無人接聽。而川儀股份在近日發布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對外界關于涉嫌信息披露存在違規的質疑予以解釋。川儀股份在報告中回應稱,公司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人及連帶責任。
違法成本相對較低
提高股民維權意識
據了解,為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證監會在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下稱《準則第1號》)中對《招股說明書》進行了規范。《準則第1號》的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發行人應列表披露與其業務相關的主要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以及上述資產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另外,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中,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目錄中也要求包括發行人擁有或使用的商標、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采礦權等產權證書清單。
“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來說,主要是為了解決發行人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要求發行人將一切對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資者更好地做出投資決策。” 馬苗苗表示,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善的信息披露,才能有助于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判斷,增強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任。而不真實的虛假記載、夸大事實誘導股民的誤導性陳述、把與股民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信息不作公開披露的重大遺漏,都不利于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長此以往,必然會損害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用評價,也很有可能會對上市公司的股價產生負面影響。
“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因披露不實而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卻無法彌補經濟損失。因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成本低,使得上市公司或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重視信息披露,最終使投資者遭受損失。”馬苗苗表示,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發行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之間產生的法律糾紛可采用民事法律途徑解決。一方面可以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提高披露不實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挽回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實而導致的投資損失,最終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