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用戶和企業的大規模增長,互聯網領域的“是非之爭”也越來越多。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知識產權中心與北京仲裁委員會聯合在京發布“互聯網領域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顯示,在被調查的49家互聯網企業中,有35%的企業在2011年至2012年的年均糾紛總量超過100件;而互聯網企業經營規模越大,其遭遇的糾紛也越多,年均糾紛總量達到1000件以上的5家企業,均為規模較大的互聯網企業。
合同類糾紛少知產類糾紛多
困擾互聯網企業最多的,并非傳統的合同糾紛。報告稱,受訪企業近年合同類糾紛數量普遍較少,有57%的企業年均合同糾紛數量在10件以下,27%的企業年均合同糾紛數量在10件以上,且均不超過100件。
值得注意的是,有三家企業合同糾紛數量并不高,但所涉合同糾紛總金額卻均超過1000萬元。
“這三家企業均涉及網絡視頻類業務。近兩年,視頻類企業競爭非常激烈,企業通過購買獲得國內外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的網絡使用權,部分作品所涉金額非常可觀,這也成為這類企業合同糾紛不多但涉及金額較高的重要原因。”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知識產權中心爭議解決中心主任潘妍說。
與合同糾紛相比,知識產權糾紛則在互聯網領域屬于高發類糾紛。報告稱,有12家受訪企業2011年至2012年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數量達到100件以上,其中以視頻類企業為主,基本涵蓋了目前國內主要的幾家視頻類企業;有三家企業年均糾紛數量則達到了1000件以上。某視頻企業在2012年涉及的著作權糾紛標的額總計超過60億元。
此外,互聯網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案件近年也在增加。本次調查中,有12家受訪企業近兩年內遭遇了不正當競爭糾紛。
核心訴求是獲得賠償和盡快解決糾紛
報告發現,受訪企業中有50%以上的企業優先選擇訴訟作為糾紛解決的方式。其次,大約30%的企業會選擇協商解決,只有部分企業選擇了調解和仲裁。
企業選擇仲裁和調解這兩類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比例較小,原因在于:互聯網糾紛中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比重較大,在無法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仲裁無法受理這類侵權糾紛問題;目前國內專業化的調解機構不多,對于解決互聯網中新技術問題及法律問題的能力有限,故而無法滿足企業的需求。
不過,目前部分商事調解機構正在逐步發展,嘗試為企業提供第三方的專業服務。以北京仲裁委員會為例,2011年8月北京仲裁委員會成立了調解中心,就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供高端商事調解服務。2013年,該中心受理了10件法院或當事人委托的爭議案件,并探索實施“調仲對接機制”,取得積極成效,為企業快速解決糾紛提供了一種新的模式。
報告發現,受訪企業在解決糾紛中的核心訴求主要是獲得賠償和盡快解決糾紛。由于互聯網糾紛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因此大部分企業都希望能夠盡量減小糾紛對企業所帶來的影響,將損失控制到最小化。值得提出的是,由于技術更新較快,在部分新型網絡案件中,企業也會選擇訴訟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目的在于通過訴訟獲得法院的判例,為今后類似侵權案件的談判增加籌碼。這也是互聯網行業不同于其他行業的一個特殊之處。
費用、時間以及法律效力是企業解決糾紛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企業在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時,在最大限度的滿足核心訴求的同時,費用的高低、糾紛解決耗時的長短、糾紛處理結果的法律效力以及糾紛解決機構的專業性是企業選擇何種解決方式的重點考量因素。”潘妍說。
訴訟仍為我國互聯網企業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訴訟成本較高,審理期限較長,專業能力不足等問題,使得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正逐步成為互聯網行業解決糾紛的另一個發展方向。
北仲修訂證據規則解決舉證難
北京仲裁委員會秘書長(以下簡稱北仲)林志煒表示,和其他領域相比較,互聯網領域的爭議類型更新、專業性更強、影響更大、涉及的利益主體更多。
為更好地解決互聯網領域糾紛,北仲最近幾年有意識地增聘了不少來自互聯網領域、熟悉互聯網領域運作情況的仲裁員,并初步建立起互聯網糾紛解決專家庫。
北仲也在修訂規則,制定更加有利于互聯網糾紛解決的證據認定規則。“網絡的虛擬性導致很多互聯網案件中舉證難成為一大問題,電子證據的證明力也是互聯網領域糾紛解決中普遍受到關注的焦點問題。傳統的證據規則在互聯網領域糾紛解決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戰。而仲裁制度的一大特點就是有別于訴訟,更加尊重行業的通常認識與慣例。”北仲業務二處處長姜秋菊說。
因此北仲在即將公布的新規則中明確,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時,除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司法解釋外,還可以結合行業慣例、交易習慣等,綜合案件整體情況進行認定。這樣就賦予了仲裁員在適用證據規則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以便更加合理妥善的解決糾紛。
為了保證及時高效地解決互聯網領域糾紛,北仲還加強了案件管理體系的建設,新的案件管理系統對于每一個案件的流程都有時間記錄,對于每一步程序的推進都有提示功能,最大程度幫助和提醒仲裁員盡快審理完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