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是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至今已有百年歷史。目前,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類似的制度。
美國制定了專門的反商標淡化法,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這種受保護的商標稱為著名商標。由于美國奉行商標“使用優先”原則,著名商標不需要在美國注冊,但應當在美國使用,并作為指示唯一商品來源的標識而為全美國的普通消費公眾所廣泛知曉。在保護上,美國禁止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志用于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導致消費者心中該商標與特定商品的聯系淡化;禁止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志用于容易讓人產生負面聯想的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導致該商標的聲譽受損。
在德國、法國、意大利等歐盟國家,對于巴黎公約規定應予保護的馳名商標,無需在本國注冊,即可享受與本國注冊商標同等的保護,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而對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應予保護的聲譽商標,則應在本國注冊并在本國廣泛享有盛譽,才能受到相應的保護,比起巴黎公約意義上的馳名商標對商標的馳名程度要求更高。
日本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比較全面。一是明確不得注冊與為消費者廣為熟知的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二是允許為消費者廣泛熟知的商標進行防御性商標注冊,即在某一注冊商標已為消費者廣泛認知的情況下,若他人在該商標指定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外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注冊商標,容易產生混淆時,商標權人可就該可能產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與其注冊商標同一標志的防御商標,防御商標不受注冊商標3年不使用就予以撤銷的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