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十條”要求,重點行業企業在2017年之前必須完成清潔化技術改造,否則將面臨集中整治取締。工業集聚區必須在2017年之前按規定集中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否則將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排放的建設項目,并撤銷園區資格。
根據國務院印發“水十條”給出的時間表,各級政府近期陸續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業內人士表示,由于化工行業在“水十條”重點整治行業中占比重大,石化化工行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因此將有更高要求。
落實到位成關鍵
化工治理水污染,關鍵還在制度的落實執行。因此,要促進“水十條”的落實,首先要落實國家及地方各部門責任,加強監管,杜絕流于形式、互相推諉、互不作為。“水十條”內容細化,提出了238項具體治理措施,而且每項措施都有量化指標,還確認了治理期限和相應負責部門。然而,我國化工企業大多沿江沿河布局,水污染源頭比較復雜,不僅涉及管理部門多,而且很多機構職權分配不清晰,因此需要落實源頭治污理念,進一步明晰權限、強化監管力度。
其次要落實政府和企業的科技投入,提升工藝技術與裝備的環保水平。實際上,我國化工行業還沒有真正實現水資源循環利用,零排放或達標排放的企業還不多,產業升級、環保技術改造百廢待興。“水十條”要求強化科技支撐,推廣適用技術,并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此條款的落實到位,需要國家加大科技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同時利用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扶持。如此才能實現鼓勵企業增加投入、提高自主環保技術創新水平的目標,推動化工產業結構調整升級。
此外,還要落實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水十條”的一大亮點是對信息公開、公眾監督提出要求,明確了公共參與和投訴舉報制度。做到這一條,一方面政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另一方面公眾也要積極強化環保意識,積極參與環境治理。
從長期來看,“水十條”應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多贏。
三大問題凸顯
在“水十條”的238項具體治理措施中,除了136項改進強化措施、12項研究探索性措施外,重點提出了90項改革創新措施,對石化企業的影響主要是取締落后產能、企業治污系統升級、新投資項目優化布局等3個方面。業內人士認為,化工行業水污染防治整體存在著末端治理不達標、水污染潛在風險過大、化工行業集聚區整體污染情況嚴重三大問題,亟須解決。
當前,落后產能過剩的矛盾在我國工業領域越來越突出,“水十條”第一條提出的就是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表示,“水十條”列出重點取締的“十小”企業中,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和農藥行業占所涉行業的一大半,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也包含焦化、氮肥、原藥、農藥行業。經調研發現,這些行業的末端水污染治理不達標問題較為嚴重。雖然“水十條”明確規定要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小型生產項目,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較大難度。
與此同時,我國目前沿海重要化工企業達到1444家,部分企業廢水已達標排放。但是,化工企業水污染潛在風險大,尤其是沿海企業,一旦風險發生,將對水體安全以及飲用水源安全產生較大威脅。一些園區并沒有實現污水的集中治理,僅將化工企業集中起來,反而成為集中的水污染排放源,帶來的水污染危害比分散排污更大。
針對這些問題的解決,環境保護部表示,目前污染治理主要集中于末端治理環節,可發展空間有限。企業有必要從生產環節出發,關注清潔生產、綜合循環利用以及預控制環節,將污染治理變成可以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行為。
劃定清潔化技改時間表
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工業水處理制水中,水的有效利用率普遍低于60%,40%以上的水資源變成工業廢水,大大增加了廢水處理的成本及污水排放量,甚至導致水污染事故。與此同時,國內水處理工業應用整體水平仍然較低,項目工藝選型不完善、工程惡性競爭等原因催生了一大批問題工程,加之用戶新技術應用及問題解決水平低,使工業應用的經濟性和安全性大打折扣。
為此,“水十條”要求,重點行業企業在2017年之前必須完成清潔化技術改造,否則將面臨集中整治取締。工業集聚區必須在2017年之前按規定集中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否則將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排放的建設項目,并撤銷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則表示,為確保“水十條”有效實施,將發布30條左右相關配套政策法規。
根據行業現狀,“水十條”提出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其中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要求集聚區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
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園區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