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區創新驅動發展大會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自治區專利資助和獎勵經費的管理,財政廳、科技廳、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申請資助和獎勵暫行辦法》(桂財教〔2012〕31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資助和獎勵辦法》(試行)。
一、修訂原則
(一)堅持有利于提升專利申請質量和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導向,將支持重心由申請階段的資助轉移到授權后的獎勵。
(二)結構調整為主,新增獎勵為輔,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新增一些激勵發明創造的獎勵。
(三)堅持統籌兼顧與重點突出原則,調動各方積極性。
(四)加強信息公開。增加了資助獎勵的公示環節,把關鍵節點信息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修訂要點
(一)調整了資助和獎勵的對象。
明確為在廣西注冊或登記的企事業、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以及身份證或居住證地址在廣西行政轄區內的中國公民。
(二)調整了資助和獎勵范圍與標準。
(1)不再資助國內專利申請費、實審費、代理費。提高對單位的PCT國際申請資助,不再資助其他途徑的外國專利申請費。
(2)調整國內有效發明專利部分年費資助標準,不再區分職務與非職務,而是以專利權人為衡量,即“一個專利權人資助當年應繳年費的85%,兩個以上(含兩個)專利權人資助當年應繳年費的70%”。
(3)調整授權獎勵標準。發明專利授權獎勵標準由原每件獎勵0.2萬元提高到0.5萬元。通過PCT途徑獲外國授權的發明專利,獎勵標準由原每件獎勵1萬元提高到3萬元,同一發明技術獲得多個國家授權的,由原來只獎勵1次提高到最多獎勵5次。明確獎勵獲香港、澳門授權的發明專利0.1萬元/件。不再獎勵其途徑獲外國授權的發明專利。
(4)調整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獎勵標準由原來的3萬元/件和1萬元/件提高到100萬元/件和10萬元/件。
(5)取消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和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發明人排名獎勵。
(6)將原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的排名獎勵改為達標獎勵,不設名額限制。
(7)增加“獎勵代理廣西發明專利申請并獲授權的專利代理機構0.05萬元/件”、“獎勵首次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其中,規模以上企業2萬元/家,小微企業1萬元/家”、“獎勵國內有效專利擁有量首次達到1000件、500件和100件的企事業單位50萬元/家、20萬元/家和10萬元/家”、“獎勵維持時間長的有效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滿10年的獎勵0.5萬元/件,滿15年的獎勵1萬元/件”、“獎勵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10萬元/家,獎勵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5萬元/家”、“獎勵通過企業知識產權規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10萬/家”。
(三)調整了資助獎勵條件。
新增了對資助獎勵對象近三年內未被納入國家和自治區的失信懲戒名單的誠信要求。
(四)加大了對資助獎勵經費的監管力度。
對于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加大了處罰力度,列入單位和個人誠信記錄。辦理資助的工作人員也納入監管范圍。
(五)明確過渡辦法。
專利申請日在新辦法發布日以前的,按桂財教〔2012〕319號文件規定資助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和專利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