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創新和研發上的“強者”遇到侵權時,他們就成為茫然無措的“弱勢群體”,這種矛盾的狀態會影響到我國專利權人的創新能力和科研積極性。本文結合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新形勢,從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入手,分析知識產權“大保護”的理念與TRIPs協議相呼應之處,為我國構建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與創造潛能提出獨到見解。
當前,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技術、新材料技術等交叉融合正在引發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這將給人類社會發展帶來新的機遇。新材料的使用和制造業的逐步數字化讓產業發生巨大變化,3D打印技術和易用機器人與網絡合作服務的推動,讓規模化生產逐步走向個性化定制產品,制造業不再需要大量的廉價勞動力,這樣會讓一些曾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工作機會重新回到發達國家。這種新材料、新技術的出現,會對我國作為傳統制造業大國的地位帶來很多挑戰,也讓我們認識到需要繼續增加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投入,這也是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脫穎而出的必要條件。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客觀上需要我們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的工作格局。知識產權“大保護”的理念在2016年4月首次提出,此工作格局明確,建立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聯動,加快構建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保護模式,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區域協作和國際合作。實際上,知識產權“大保護”理念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多有相呼應之處,兩者共同為營造保護專利權人利益、激發發明熱情和創造力的法律環境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TRIPs協議的開篇基本原則中指出“需要注意知識產權是私權”。該協議在其正文多項條款中體現出保護知識產權這種私權的基本宗旨、具體方法和自由裁量度。TRIPs協議第一條有關“義務的性質和范圍”中明確肯定了給予各成員在協議規定的范圍內自由實行比該協議要求更加廣泛的保護(只要這種保護不與協議條款相抵觸);各成員還可以在各自的法律體系及慣例范圍內自由確定實施該協議各條款的適當方法。這說明知識產權“大保護”是在TRIPs協議容許的范圍內確立的,而且TRIPs協議允許各成員酌情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
TRIPs協議第七條確定了該協議的目標,即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當對促進技術革新以及技術轉讓和傳播作出貢獻,對技術知識的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貢獻,并應當以一種有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以及有助于權利與義務平衡的方式進行。建立知識產權“大保護”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進行打擊和懲罰,這符合TRIPs協議第七條確定的目標。
TRIPs協議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提出了該協議總體的義務。各成員應保證其相關法律能夠提供如本部分所規定的執法程序(enforcement procedures),以便對侵犯本協議所述知識產權的任何行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權的及時救濟(Remedies)和防止進一步侵權的救濟。該條所提到的“執法程序”和“救濟”包括行政保護程序、司法保護程序及其其他合適的保護程序,換言之,TRIPs協議第四十一條涵蓋知識產權“大保護”機制中構建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保護模式。
TRIPs協議第四十九條明確指出當行政程序適用于知識產權案件時,該程序需遵循該協議提出的原則和宗旨。該條表明TRIPs協議明確地給予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同等的地位。
目前,許多國際知名知識產權研究機構也對TRIPs協議下各成員在確立專利制度時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德國馬克普朗克創新與競爭研究所于2014年發布的的《專利保護宣言--TRIPs協議下的規制主權》指出:作為創新市場的框架制性規章,專利制度應當與其為之服務的創新進程以及其賴以運行的競爭環境相適應。該宣言強調:新技術和商業實踐正在挑戰于工業革命時期形成的傳統專利保護的平衡,主權國家應該保持制定與本國技術能力以及社會、文化和經濟需求和優先發展方向相匹配的專利制度的自由裁量權。該宣言還強調,TRIPS協議第七條與第八條均認可專利制度根植于一個政策控制的框架中,在這些條款的界限之內,各成員在追求公共利益目標的同時應擁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權來調節創新市場。
再把目光放回國內。201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110.2萬件,連續5年位居世界首位。共授權發明專利35.9萬件,其中,國內發明專利授權26.3萬件。這組數據除了說明我國已經擁有大量的專利外,還意味著在我國專利制度中已有龐大的專利權人群體存在。這樣龐大的群體,必然面臨著其合法權益如何得到有效保護的問題。一位擁有兩件專利,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利權人,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寫出一篇名為《專利權人的生存危機》的文章。文中提到其第一件專利因設計簡單、市場廣闊,因而自從投放市場后就出現了上百家企業進行仿制,這種侵權嚴重損害了其利益。該作者在文中也指出讓專利權人去打官司會形成一種資源配置上的無奈,在國民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科研單位應該抓住機遇將所有人力、物力和財力集中于科研和創新,但現實卻是很多科研人員不得已地放下對創新的關注轉而琢磨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專利權。
然而,現實讓專利權人們在充滿矛盾的雙重身份中前行。一方面,他們是創新和研發上的“強者”--新觀點、新理念層出不窮,對技術改進的癡迷、對新領域的不斷開拓和對新知識的渴求是這個群體共有的特征。并且,因為創造力受智力、體力和客觀環境的影響很大,一個專利權人創造力最旺盛的時期可能只有短短的幾年或十幾年,這段黃金歲月理應于創新之中度過;另一方面,一旦遇到侵權,他們則成為茫然無措的“弱勢群體”,原本擅長的技術優勢忽然蕩然無存,尤其一些人力、財力均不充足的中小企業更會束手無策。這種矛盾的狀態必然會影響我國專利權人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科研積極性。
專利法的實質是確認和保護專利權,不同時期專利法律制度的發展程度標志著不同時期科技發展的水平。法律的作用取決于經濟基礎,同時也服務于社會關系。與TRIPs協議相呼應的知識產權“大保護”體系滿足我國專利權人群體迅猛增長但其權利需要更有效保護的客觀需要,并且能夠充分利用國際條約賦予的專利制度自由裁量權。同時,我們仍需認識到:在知識產權“大保護”機制中發揮作用的各職能部門需要明確統一的目標并協調合作,這在未來仍有很多具體的工作要做,包括機構之間的統籌協調、執法人員的持續培訓與綜合素質的不斷提升等。(張南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